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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审核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材料目录(1)、(2)、(3)、(4)、(5)、(6)项规定的材料。
2、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材料目录(1)、(2)、(3)、(4)、(6)、(7)项规定的材料。
3、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材料目录(1)、(2)、(3)、(4)、(8)项规定的材料。
4、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材料目录(1)、(2)、(3)、(4)、(7)、(9)项规定的材料。
5、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材料目录(1)、(2)、(3)、(4)、(5)、(8)、(9)项规定的材料。
材料目录: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
(10)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

石化行业办

承办人员

刘正初

负责人

张国莉

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中段118号;电话:87815183 ;邮编:710054

投诉方式

省工交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729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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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 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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