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
(1)按照国家禁化武办要求所填写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正本复印件;
(3)新建、扩建、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立项报告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环境保护预评价报告;
(5)单位地理位置图。
2.生产设施竣工验收:
(1)省禁化武办批准的生产设施申请审核批件;
(2)生产工艺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
(3)生产设施工艺设计单位、生产设施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生产品种、产量日、月、年统计报表样张;
(5)省安监局批准的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单位对生产设施所作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省环保局批准的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生产设施所作的环境保护评价报告;
(7)市级以上消防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8)市级以上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合格报告书;
(9)生产的监控化学品品种、量入库、出库月、年统计报表样张,月、年销售产品品种、量及销售去向统计报表样张;
(10)本单位履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机构文件;
(11)数据宣布、原料采购、生产、仓储、销售、质量、财务部门负责人名单;
(12)数据宣布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储存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台账报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3)本单位接受国际检查(视察)预案;
(14)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省禁化武办培训学习合格证书。
材料报送:
1.省属、中央驻陕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省禁化武办审核;
2.其他单位按照所隶属的市(区)将申请材料报市(区)禁化武办,经市(区)禁化武办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报省禁化武办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