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 |
监控化学品使用及改变用途许可(第二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使用审批及改变用途特别许可) |
审核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1、确须使用监控化学品;确须改变监控化学品使用用途;
2、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3、必须有明确的使用目的、用途和年使用量。 |
申报材料目录 |
1.使用监控化学品
(1)按照国家禁化武办要求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正本复印件;
(3)使用监控化学品申请书及使用用途说明;
(4)单位地理位置图;
(5)月、年购入监控化学品品种、量统计报表样张,月、年使用量统计报样张;
(6)采购的监控化学品储存位置图;
(7)生产企业使用的,提供设施安全生产评价和环境保护评价报告;
(8)与省禁化武办签订不得转售或挪作他用的承诺书;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储存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使用报表管理制度、入出库登记管理制度;
(10)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管人员接受省禁化武办培训合格证书。
2.改变监控化学品使用用途
(1)监控化学品有效使用依据(已取得的特别使用许可);
(2)改变用途及改变用途目标申请报告。 |
复查和收回 |
国家禁化武办和省禁化武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使用单位复查或抽查。已取得特别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或取消其特别使用许可证书:
1.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2.使用过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3.将特别使用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4.在特别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使用监控化学品的;
5.违反承诺,将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未经批准转售或挪作他用的;
6.发生丢失监控化学品事件的;
7.特别使用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办处室 |
石化行业办 |
承办人员 |
牟卫强 |
负责人 |
张国莉 |
联系方式 |
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中段118号;电话:87801578;邮编:710054 |
投诉方式 |
省工交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7293034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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